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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实验室资源共享与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来源:实验室与网络管理处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4-05-04 15:09: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实验室的投资效益,服务实验教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校所有实验室资源归学校所有,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由相关学院专管,全校共用。

第三条 各实验室在完成本学院学生实验教学任务的同时,有义务为其他学院相关专业相应的实验课程提供实验室和有关实验教学资料。

第二章   工作组织与基本要求

第四条 实验室与网络管理处负责协调构建学校实验室共享平台,整合功能重叠的实验室,加强实验室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实验教学提供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保障。实验室所在二级学院(管理单位)负责实验室日常工作,管理单位应将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信息及时发布和更新。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跨学院实验课程的具体落实,工作程序为:

1.使用单位在每学期第十二周以前填写《西安文理学院跨学院实验课开设申请表》,经分管院长审批签字后,报教务处。

2.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在十五周以前将实验开设计划下达给管理单位。

3.由管理单位统一安排时间并于十八周以前报教务处,并通知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将实验时间、地点通知实验学生,并督促学生准时参加实验,同时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共享对使用单位的要求:

1.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开足、开好实验课,不得以没有实验室等理由随意更改教学计划或少开、不开实验课。

2.自觉遵守我校实验室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服从实验室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操作指导,注意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3.按预约时间使用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如因使用单位的原因未能按时使用而造成样品、试剂以及相关人员准备工作等方面的损耗,使用单位负责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共享对管理单位的要求:

1.根据实验项目、实验人数等要求做好实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协助实验教师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在接受外学院学生实验时,要一视同仁,严格要求,规范管理,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2.管理单位应编写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向使用单位相关人员讲解使用方法,并就常见故障的解决办法作重点说明。进入共享设备实验室的教学人员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遇到问题或故障,由管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解决。

3.管理单位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护维修,保障设备、数据的安全,记录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

4.管理单位应定期召开使用单位人员例行会议,讨论实验室日常事务处理,实验教学的改革,资源调配,新的规划与建设等事宜。

5.管理单位应定期详细介绍共享实验室的应用方向和仪器设备的性能。及时公布软、硬件资源配置更新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 实验室不能满足外学院开设实验课的要求时,由教务处、实验室与网络管理处、相关学院根据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协商解决,不得无故停开或缓开实验课。

第九条 学校鼓励各实验室为社会服务,但社会服务与正常教学发生冲突时,要优先安排校内实验教学任务。

第三章 实验教学工作量、实验费的核算

第十条 实验教学工作量核算

1.如使用单位自行提供实验指导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则计算该实验教学任务工作量的80%给使用单位,计算该实验教学任务工作量的20%给管理单位;

2.如使用单位仅提供实验指导教师,而由管理单位提供实验技术人员,则计算该实验教学任务课时量的60%给使用单位,计算该实验教学任务课时量的40%给管理单位;

3.如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全部由管理单位提供,则所有实验教学工作量全部计算给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 实验经费的核算

1.管理单位承担学校下达的计划内实验教学任务,不得收取设备设施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等其他费用,实验消耗费按照使用单位相关专业生均实验费标准,按人数和实验课时比例划拨到管理单位;

2.实验室面向社会或校内教学计划外实验服务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如有特殊情况,可由双方相互协商确定双方实验教学工作量计算比例,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网络管理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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